- 发布日期: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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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综述】
凌某、闻某自由恋爱后,于1991年依法登记结婚,1992年生育一女。凌某、闻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闻某离家出走两年未归。凌某以与闻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闻某离婚。
【办案过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的起诉状材料一直无法送达,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家中,询问被告父母被告的情况。了解到被告已两年未回家,连农历春节也不曾回来。承办法官又向被告住所地村委干部询问被告的相关情况,查明被告因赌博欠下诸多外债后于2015年12月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至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已离家满两年未归,期间被告一直未承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扶养妻子的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尽义务。本案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的女儿也已长大成年,但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准确对待与维持夫妻生活,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后,原、被告双方又未能积极进行沟通,互相谦让并理解对方的感受。特别是被告在离家外出两周年仍未归,不与原告共同生活,未尽家庭责任与义务,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我国婚姻法准予离婚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案例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举证被告已离家二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在进行了详尽的家事调查后,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在离婚案件中,由原告一方来举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实际具有一定难度,本案中,因承办法官进行了详尽的家事调查,确认被告已离家二年以上未归,不尽家庭责任的事实,故采信原告的主张,准许原、被告离婚。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且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一般很难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具有赌博恶习,且离家二年未归,被告不尽家庭责任、不尽夫妻扶养义务,与原告的婚姻名存实亡。为维护妇女权益,承办法官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即采信了原告的主张,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结束了原告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件启示】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但夫妻感情破裂实际上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在现实生活中,如不存在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家暴等极端理由,原告很难提供有利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这也是很多离婚案件,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往往判决不予离婚,而当事人又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的原因。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一份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用于证明被告已离家出走两年未归的事实。承办法官在看到起诉状及案卷材料后,及时进行了家事调查,证实了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在本案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也判决了准许原、被告离婚。依职权进行的家事调查,有利于详细了解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帮助法官形成完整的心证过程,还原过于抽象的形式概念,了解案件的始末。在本案中,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因被告缺席而简单地驳回原告诉请,而是尽可能地去调查案件事实,最后帮助原告尽早走出了这段不幸福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