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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房产分割案
        • 发布日期: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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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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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女)家境优越,父母开办企业,系独女。李某于20余岁时与张某自由恋爱相识,而后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张某家境一般,婚后即在李某家族企业内从事工作,企业经营基本由李某父母及李某掌控,张某逐步参与管理经营。婚后十年内,双方感情尚可,2013年由李某父亲支付100万元首付款,购置别墅一幢,登记在李某张某夫妇名下。李某和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一年后,李某父亲又帮助出资还清余款120万元。2017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别墅按照市价450万元对半分割。

        【办案过程】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离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均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离婚,并且双方均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唯对上述房产分割产生较大争议。李某认为,该宗房产购置基本由李某父亲出资,共计出资220万元,该款项系夫妻双方共同对其父亲所负之债务,应该先归还债务后,再行分割,张某最多分得房产分割款115万元(450-220/2)。张某认为,其虽然对购置房产出资甚微,基本由李某父亲出资,但是李某父亲的出资系对双方的赠与,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应分得225万元,且其参与李某家族企业经营多年,未领取固定报酬,李某应当给予每年10万的补偿。

        庭审中,李某提供其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以证明其父亲的出资系夫妻共同债务。微信记录中,李某问“当时买房首付款100万元,是我爸爸出的吧”,张某回答“嗯”;李某又问“我们自己还贷还了一年,后来我爸看我们辛苦,又借给了我们120万元,还清贷款的吧”,张某回答“嗯”。李某认为张某的回答“嗯”,即是对共同向其父亲借款的认可。张某认为,“嗯”只是语气词,表示让李某说下去,并非对借款的认可。

        庭审后,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对离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均能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应当是符合双方意愿的。双方争议最大的房产分割问题,可以在释明法律、讲明道理和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促成双方调解。最终,经过承办人不懈的努力,双方就房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张某获得房产分割款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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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点评】

        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的分割问题,是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产应属原被告双方共有。针对李某父亲的第二笔出资系借款还是赠与,对此双方各执一词,唯有的证据就是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判定唯有微信记录证据可以评判,但仅凭该微信记录认定系借款或是赠与对于原被告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很大程度上并非一定要分清孰是孰非,一定要有非此即彼的结论。只要能找寻到利益的平衡点,不论对案件审理还是对双方的内心接受,都是理想的结果。承办法官对双方从诉讼风险、证据优势进行法理分析,又从双方十年的共同生活付出、而后的子女抚养以及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性等情况出发,最终使双方都自愿达成了房产归李某,同时李某给付张某140万元分割款的意见。该案调解处理,取得了以下良好效果:房产价值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没有进入估价程序,对双方来讲都减少了损失和诉累;调解结案,避免了因事实认定问题,出现反复;双方虽然离婚,但并未因诉讼产生更大的矛盾,有利于后续子女抚养及探视权的落实。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件启示】

        从审判角度,该案例启示法院在办理涉当事人父母出资的房产分割过程中,首选采用法定的竞价方式或双方的共同认可,确定房屋的价值和后续归属,尽量避免进入评估或拍卖程序,一则减轻诉累,二则避免了实体分割、实现房屋利用的最大化,三则双方合意、实现房屋价值的最合理化;其次,要通过法庭调查(包括庭前调查)查明房屋购买的出资情况,探究双方当事人及父母在出资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调解过程中,避免机械适用法律,要以实际出资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家庭付出、贡献等各种因素,求得当事人间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力求公平公正,促成妥协和和解。

        从当事人角度,该案例启示夫妻双方在购置不动产,特别是父母存在出资情况时,要尽量形成书证、留存汇款记录等书面证据,避免引起争议,形成本可避免的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