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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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本机关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龙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作出的编号为1330526002022012253729776的不立案处理决定并重新办理,本机关依法受理。
申请人现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