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2〕18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3日收到申请人朱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作出的编号为1330526002022011879715510的不立案处理决定并重新办理,因被申请人罗列有误,本机关通知其补正。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进行补正,将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本机关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受理。
经调解,申请人现于2022年4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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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