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购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机关及下属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行为。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形成重大采购项目集体决策、部门之间相互制约、采购过程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内部监管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中心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中心党组的领导下负责中心采购项目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计划财务处、行政服务处、基建房产处、采购(车辆调配)处、机关大院保障中心、公务用车保障中心等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中心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采购处负责人兼任主任,具体负责中心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研究制订中心采购工作的各项制度文件;
(二)负责审核中心年度采购计划、采购方案、经费预算等;
(三)负责指导中心各处室(单位)做好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申报和实施;
(四)负责与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中心各处室(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委托代理、具体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项目审计等工作;
(五)负责监督中心各处室(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完成情况和年度采购预算经费使用情况;
(六)负责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疑,负责接收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
(七)负责研究审议其它采购相关事项。
第五条 中心采购处是本中心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中心采购管理相关制度;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市财政相关规定对中心机关及下属各单位的采购计划进行复审(或终审),并按权限发放《预算执行确认书》;
(三)根据《预算执行确认书》明确的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领导小组议价询价采购项目和委托代理采购项目;
(四)组织采购相关培训;
(五)负责中心机关采购档案备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中心采购项目“政采云”审批;
(七)中心采购工作中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中心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各单位作为采购需求部门,应指定采购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本处室(单位)采购工作。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各单位对各自依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结果负责。采购需求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报本部门采购需求及采购计划;
(二)配合采购处实施本部门经办的采购项目、组织本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办理政采云采购流程;
(三)负责本部门采购相关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采购相关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经费核报等相关工作;
(五)妥善收集、保管本部门采购相关资料。项目终了,向采购处移交完整的采购归档文件。
第三章 采购预算及项目审批
第七条 年度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由机关各处室(单位)提出采购需求,提交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指标进行平衡后纳入部门预算草案,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中心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各单位年度采购预算审批后30日内,交采购处备案汇总。
第八条 中心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资金审定通过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先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九条 中心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各单位实施采购的,应先提出采购申请,填写《中心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3000元以下的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3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三)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项目,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四)3万元(含)以上项目,由中心党组会集中审议。
采购项目经审批(审议)通过后,根据《预算执行确认书》批复的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实施。
第四章 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限额以下的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监管,属于“非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分两类: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其中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对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属非政府采购项目,按预算金额确定采用自行采购、议价谈判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等方式组织采购。
其中:
(一)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自行比价采购;
(二)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填报《议价询价项目备案表》后,由领导小组组织议价询价采购;
(三)1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如经办处室(单位)拟采用领导小组议价询价方式采购的,需说明理由,并经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如遇特殊情况,经向中心党组汇报同意后,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确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要求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采购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功能,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实现法定采购方式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未上架的,可以自行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中心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各单位根据采购需求等填报《中心采购项目审批表》,并配合计划财务处编报《预算执行确认书》。确认书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提交采购处或财政局审核(审批)。
中心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各单位按照审批后的确认书办理采购流程。
第十六条 对已明确采购预算保障但预算指标尚未下达,或者需要跨年度实施采购的项目,经报市财政局批准,可编制临时确认书先行启动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拟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对于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配合采购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单一来源公示,报市财政局采监处审批后编制《预算执行确认书》。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不再要求履行专业人员论证及论证公示程序。
第十八条 确认书批复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公开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处应组织经办处室(单位)或专家进行会审,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确认书批复由采购处在“政采云”平台分派采购计划至相应处室(单位)。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凡涉及采购的项目必须签订合同,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
项目采购完成后,由中标(成交)单位起草合同文本,由经办处室(单位)初审,采购处复审后,按中心合同管理相关办法负责签订。
重大项目合同应由采购处会同办公室组织法律顾问进行会审。
第二十一条 经办处室(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如发现中标(成交)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及时中止合同,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经办处室(单位)应加强对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采购项目,应会同保密管理部门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七章 验收审计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合同履约后,按采购项目类型和采购方式不同分别组织验收。其中:自行采购的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负责履约验收;经领导小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填报《采购项目验收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验收。
服务类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提供服务期内实施情况考核结果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工程类项目由领导小组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难度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聘请专业人员,所有采购项目验收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参加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直接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根据项目需求,由领导小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审计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最终支付金额以审定金额为准。
第八章 资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所有采购项目原则上都须凭相关审批手续支付采购费用,未经同意擅自采购的,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采购费用,并追究经办处室(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财政部门采购资金结算规定程序执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结算支付工作;同时应将采购发票、采购合同、验收意见、审计报告等材料提交计划财务处作报销凭证。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中心直属机关纪检部门对政府采购过程、采购项目验收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有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或未按规定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的,或未按规定签约履约等情形的,领导小组应当责令经办处室(单位)及时纠正;未按要求纠正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购活动过程中如有质疑或纠纷的,由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反馈,调查处理的程序与时限参照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采购档案应该按照“谁组织采购,谁负责归档”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一条 经办处室(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自行负责存档,档案资料报采购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由领导小组组织采购的项目档案,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或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经办处室(单位)将该采购项目的全套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后交采购处归档。
第三十三条 采购档案的归档范围参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行政监管部门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行政监管部门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湖事管〔201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心采购项目审批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采购理由 |
|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
|
计量单位 |
| 采购数量 |
|
预算金额 |
| 采购方式 |
|
采购编号 |
| 需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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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处室(单位)意见: 签名: | 项目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
采购领导小组意见: 签名: |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
注:本表一式三份,原件由采购处存档,一份由计划财务处入账,一份由申请采购处室(单位)留存。 |
附件2
采购项目验收审批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合同履约情况 |
|
项目变更情况 |
|
合同金额(元) |
| 实际金额(元) |
|
完成时间 |
| 验收时间 |
|
采购处室(单位)意见: 签名: | 采购处室(单位)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 采购领导小组意见: 签名: |
注:采购处室(单位)需先填报《采购项目验收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项目验收。
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 2021年05月19日印发
附件2
湖州市机关大院保障中心采购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采购预算及项目审批
第一条 年度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由机关各部室(单位)提出采购需求,提交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指标进行平衡后纳入部门预算草案,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保障中心各部及下属各单位年度采购预算审批后30日内,交采购处备案汇总。
第二条 保障中心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资金审定通过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先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三条 保障中心各部及下属各单位实施采购的,应先提出采购申请,填写《中心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3000元以下的项目,由经办部室(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3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项目,由经办部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三)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项目,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四)3万元(含)以上项目,由中心党组会集中审议。
采购项目经审批(审议)通过后,根据《预算执行确认书》批复的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实施。
第二章 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限额以下的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监管,属于“非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分两类: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其中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对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属非政府采购项目,按预算金额确定采用自行采购、议价谈判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等方式组织采购。
其中:
(一)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自行比价采购;
(二)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填报《议价询价项目备案表》后,由领导小组组织议价询价采购;
(三)1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如经办处室(单位)拟采用领导小组议价询价方式采购的,需说明理由,并经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如遇特殊情况,经向中心党组汇报同意后,一事一议。
第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 确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要求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采购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严格按《党政机关安全可靠应用信息类产品采购名录》进行采购。
第八条 充分发挥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功能,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实现法定采购方式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未上架的,可以自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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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 保障中心各部及下属各单位根据采购需求等填报《中心采购项目审批表》,并配合计划财务处编报《预算执行确认书》。确认书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提交采购处或财政局审核(审批)。
保障中心各部及下属各单位按照审批后的确认书办理采购流程。
第十条 对已明确采购预算保障但预算指标尚未下达,或者需要跨年度实施采购的项目,经报市财政局批准,可编制临时确认书先行启动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拟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对于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配合采购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单一来源公示,报市财政局采监处审批后编制《预算执行确认书》。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不再要求履行专业人员论证及论证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确认书批复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公开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处应组织经办处室(单位)或专家进行会审,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确认书批复由采购处在“政采云”平台分派采购计划至相应处室(单位)。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凡涉及采购的项目必须签订合同,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
项目采购完成后,由中标(成交)单位起草合同文本,由经办处室(单位)初审,采购处复审后,按中心合同管理相关办法负责签订。
重大项目合同应由采购处会同办公室组织法律顾问进行会审。
第十五条 经办部室(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如发现中标(成交)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及时中止合同,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各经办部室(单位)应加强对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采购项目,应会同保密管理部门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五章 验收审计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合同履约后,按采购项目类型和采购方式不同分别组织验收。其中:自行采购的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负责履约验收;经领导小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填报《采购项目验收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验收。
服务类项目由经办部室(单位)提供服务期内实施情况考核结果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工程类项目由领导小组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难度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聘请专业人员,所有采购项目验收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参加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直接负责。
第十八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根据项目需求,由领导小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审计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最终支付金额以审定金额为准。
第六章 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所有采购项目原则上都须凭相关审批手续支付采购费用,未经同意擅自采购的,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采购费用,并追究经办部室(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财政部门采购资金结算规定程序执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结算支付工作;同时应将采购发票、采购合同、验收意见、审计报告等材料提交计划财务处作报销凭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心直属机关纪检部门对政府采购过程、采购项目验收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有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或未按规定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的,或未按规定签约履约等情形的,领导小组应当责令经办处室(单位)及时纠正;未按要求纠正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购活动过程中如有质疑或纠纷的,由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反馈,调查处理的程序与时限参照上级有关规定。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档案应该按照“谁组织采购,谁负责归档”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经办部室(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由经办处室(单位)自行负责存档,档案资料报采购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由领导小组组织采购的项目档案,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或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经办部室(单位)将该采购项目的全套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后交采购处归档。
第二十七条 采购档案的归档范围参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行政监管部门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行政监管部门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湖事管〔201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心采购项目审批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采购理由 |
|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
|
计量单位 |
| 采购数量 |
|
预算金额 |
| 采购方式 |
|
采购编号 |
| 需求时间 |
|
采购处室(单位)意见: 签名: | 项目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
采购领导小组意见: 签名: |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
注:本表一式三份,原件由采购处存档,一份由计划财务处入账,一份由申请采购处室(单位)留存。 |
附件2
采购项目验收审批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合同履约情况 |
|
项目变更情况 |
|
合同金额(元) |
| 实际金额(元) |
|
完成时间 |
| 验收时间 |
|
采购处室(单位)意见: 签名: | 采购处室(单位)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 采购领导小组意见: 签名: |
注:采购处室(单位)需先填报《采购项目验收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项目验收
2975507-10960-20-政策文件